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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 117351 日期 發佈日期:2025/11/10 上午 12:00
下檔日期: 2025/11/30 上午 12:00
承辦人 社教科蘇惠群
TEL:2222106#3162   FAX:22044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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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文單位
主旨摘要 函轉:有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募及運用志工於災區提供服務注意事項,請依說明事項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 一、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0月30日衛部救字第1141363793號函(如附件)辦理。
二、 鑒於近年天然災害頻傳,除政府機關及各項專業人士提供災後復原協助外,各級政府亦結合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供各項災後復原服務,為保障志工安全,落實各項服務工作,依據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應辦事項如下:
(一)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、特殊訓練。
(二)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,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。
(三) 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,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。
(四)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,必要時,並得補助交通、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。
(五) 應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登錄服務時數。
三、 志願服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部分(如:消防救難、衛生保健、環境保護等),應由地方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召募及運用,以達運用效率,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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