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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號 121475 日期 發佈日期:2026/5/27 上午 08:00
下檔日期: 2026/6/12 上午 12:00
承辦人 學管科賴貞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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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文單位
主旨摘要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,經勞動部於115年5月6日以勞動福3字第1150153115號函釋示,請查照並協助轉知。
說明 一、依據本府115年5月22日府授勞資字第1150102332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勞工非年滿65歲者,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。依該款意旨,係規範勞工於年滿65歲前受僱於同一雇主,持續受僱至其年滿65歲前,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,以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。
三、因勞動契約須經勞雇雙方合意,雇主僱用勞工時,如既已知悉勞工已年滿65歲,嗣後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,因與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意旨涵蓋之情形有別,自無該款規定之適用,雇主如再以勞工年滿65歲強制其退休,將與該款規定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之意旨不合;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,仍應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、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等規定之情事,始得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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